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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處置小知識
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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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由于醫療廢物具有傳染性、毒性和危險性,處理過程需要高度重視,如果處理不當就會變成傳染源,直接威脅大家身體健康,今天為大家簡單科普一下醫療廢物處置的相關知識。

一、什么是醫療廢物

(一)定義

根據《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GB39707-2020)的規定,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也包括《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按照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的

廢物。

(二)分類

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2021年版)》規定,醫療廢物包括: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病理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5大類。

1.感染性廢物

1)被患者血液、體液、排泄物等污染的除銳器以外的廢物;

2)使用后廢棄的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械,如注射器、輸液器、透析器等;

3)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廢棄的病原體培養基、標本,菌種和毒種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實驗室及科室廢棄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標本和容器;

4)隔離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產生的廢棄物。

2.損傷性廢物

1)廢棄的金屬類銳器,如針頭,縫合針、針灸針、探針穿刺針、解剖刀、手術刀、手術鋸、備皮刀、鋼釘和導絲等;

2)廢棄的玻璃類銳器,如蓋玻片、載玻片、玻璃安瓿等;

3)廢棄的其他材質類銳器。

3.病理性廢物

1)手術及其他醫學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的人體組織、器官;

2)病理切片后廢棄的人體組織、病理蠟塊;

3)廢棄的醫學實驗動物的組織和尸體;

4)16周胎齡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組織等;

5)確診、疑似傳染病或攜帶傳染病病原體的產婦的胎盤。

4.藥物性廢物

1)廢棄的一般性藥物;

2)廢棄的細胞毒性藥物和遺傳毒性藥物;  

3)廢棄的疫苗及血液制品。

5. 化學性廢物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如甲醛、二甲苯等;非特定行業來源的危險廢物,如含汞血壓計、含汞體溫計,廢棄的牙科汞合金材料及其殘余物等。

二、醫療廢物的處置流程

醫療廢物的處置需嚴格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11修訂)》(國務院第588號)、《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GB39707-2020)、《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廣州市醫療廢物管理若干規定(2019年第二次修訂)》等政策規定執行,處理流程通常包括: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四個步驟。

(一)收集

醫療衛生機構是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的責任單位,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及時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應當根據其特性和處置方式進行,并與當地醫療廢物處置的方式相銜接。

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應符合HJ421《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的要求。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三年。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二)運送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運輸使用車輛應符合GB19217《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試行)》的要求。

醫療廢物運輸過程應按照規定路線行駛,行駛過程中應鎖閉車廂門,避免醫療廢物丟失、遺撒。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后,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三)貯存

醫療廢物不能及時處置時,應置于貯存設施內貯存,貯存設施內應設置不同類別醫療廢物的貯存區。

感染性、損傷性、病理性廢物貯存區,感染性、損傷性、病理性廢物應盛裝于醫療廢物周轉箱/桶內,貯存設施應設置微負壓及通風裝置、制冷系統和設備,排風口應設置廢氣凈化裝置。處置單位對感染性、損傷性、病理性廢物的貯存應符合以下要求: a)貯存溫度≥5℃,貯存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b)貯存溫度≤5℃,貯存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c)偏遠地區貯存溫度<5℃,并采取消毒措施時,可適當延長貯存時間,但不得超過168小時。

若收集化學性、藥物性廢物還應設置專用貯存設施。化學性、藥物性廢物貯存應符合GB 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

貯存設施地面防滲應滿足國家和地方有關重點污染源防滲要求。貯存設施應設置廢水收集設施,收集的廢水應導入廢水處理設施。

(四)處置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主要包括高溫蒸汽消毒、化學消毒、微波消毒、高溫干熱消毒以及焚燒或填埋等方式。

1.處置設施選址有關規范

1)《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GB39707-2020)中“4選址要求”4.1“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選址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法定規劃要求,并應綜合考慮設施服務區域、交通運輸、地質環境等基本要素,確保設施處于長期相對穩定的環境。鼓勵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選址臨近生活垃圾集中處置設施,依托生活垃圾集中處置設施處置醫療廢物焚燒殘渣和經消毒處理的醫療廢物

2)《醫療廢物高溫蒸汽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76-2021)中“5.2廠址選擇”“5.2.2集中處理工程選址還應綜合考慮以下條件:

a)廠址應滿足工程建設的地質條件、水文和氣象條件;

b)廠址所在區域不應受洪水、潮或內澇的威脅,必須建該地時有可靠防排措施;

c)廠址附近應有滿足生產、生活的供水水源、污水排放、電力供應等條件,并應綜合考慮交通條件、運輸距離、土地利用狀況、基礎設施狀況等因素;

d)廠址應考慮蒸汽供給條件,如需自建蒸汽供給單元,還應符合大氣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e)廠址宜選擇在生活垃圾焚燒或填埋處置場所附近

2.協同處置有關規范

1)《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中 “6 入爐廢物要求”“按照HJ/T228、HJ/T229、HJ/T276 要求進行破碎毀形和消毒處理并滿足效果檢驗指標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感染性廢物可以直接進入生活垃圾焚燒爐進行焚燒處置

(2)《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明確列出:按照《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T276)進行處理后的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處置,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通過此次科普,相信小伙伴們看完應該對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有了一些進一步的了解,加強對醫療廢物規范化的管理和處置,無論是在保護環境還是在疾病、疫情等預防方面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下面再看看政府對醫療廢物處置工作的相關政策要求。

三、醫療廢物處置相關政策要求

近年來,國家相關部委、省政府、省生態廳、市政府分別印發文件通知,要求:“加快推進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補齊醫療廢物處置短板;進一步提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預留應急處置能力;進一步完善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綜合考慮未來醫療廢物增長情況,適度超前謀劃、設計、建設”

(一)2017年,原國家衛生計生委、原環保部等5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通知》,進一步規范了醫療機構廢棄物管理工作。要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要充分認識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長期性和艱巨性,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以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環境安全負責的態度,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2020年2月,國家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門印發《醫療機構廢棄物綜合治理工作方案》(國衛醫發〔2020〕3號),要求醫療機構嚴格做好廢棄物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貯存、分類交接、分類轉運等工作。加強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解決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不足的問題。

(三)2020年4月,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快補齊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收集處理設施方面短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進醫療廢物處置能力建設,補齊醫療廢物處置短板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關于印發《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能力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20〕696號),要求積極推進大城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應急備用能力建設。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東中部地區人口1000萬以上城市、西部地區人口500萬以上城市,對現有醫療廢物處置能力進行評估,綜合考慮未來醫療廢物增長情況、應急備用需求,適度超前謀劃、設計、建設。有條件的地區要利用現有危險廢物焚燒爐、生活垃圾焚燒爐、水泥窯補足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短板。

(四)2021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要求:以主要產業基地為重點布局危險廢棄物集中利用處置設施。加快建設地級及以上城市醫療廢棄物集中處理設施,健全縣域醫療廢棄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

(五)2020年,廣東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粵環函〔2020〕329號),提出“加快補齊我省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收集處理設施短板,提升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完善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有力有序有效補齊我省危險廢物(醫療廢物)收集處理設施短板”、“加快推進醫療廢物處置設施擴能提質,要加快健全完善縣級醫療廢物收集轉運體系,在推進醫療廢物處置中心新改擴建過程中,應充分考慮本地醫療廢物處置能力需求,預留應急處置能力”等要求。

(六)2021年2月,廣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推進“無廢城市”建設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1〕24號),要求嚴格落實《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推動醫療廢物集中收集、處置體系覆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加強醫療廢物分類管理,探索開展小箱進大箱回收醫療廢物做法,促進規范處置。依托危險廢物重點處置單位,建立區域環境應急處置網絡,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建設。

(七)2021年11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衛生健康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粵府辦〔2021〕43號),要求:完善醫療廢棄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提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

(八)2021年12月,《廣東省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 (粵環〔2021〕10號)提出“加快推進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和提檔升級,全面完善各縣(市、區)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并覆蓋至農村地區,確保縣級以上的醫療廢物全部得到無害化處置。建立醫療廢物協同應急處置設施清單,完善處置物資儲備體系,保障重大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

(九)2022年8月,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補齊我省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收集處理設施短板,提升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完善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關于加快推進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粵環函〔2020〕329號),要求有力有序有效補齊我省危險廢物(醫療廢物)收集處理設施短板,進一步完善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推動形成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危險廢物治理能力。

(十)2022年9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快推進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2〕273號),提出補齊危廢、醫廢收集處理設施短板的總體目標,要求推進地級以上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設施建設,補齊縣級醫療廢物收集轉運短板。

(十一)2021年4月,廣州市印發《廣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穗府〔2021〕7號),提出加強醫療廢物處理處置。

(十二)2022年3月,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穗府辦〔2022〕3號),要求完善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貯存、處置全流程管理,加強醫療廢物分類管理,健全醫療廢棄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進一步提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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